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彭惠 (原名: 彭慶惠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施雅馨 律師複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郭宜甄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無工作收入,惟依聲請人提出之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於104年間所領新臺幣(下同)210元,係「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收入,請說明自106年1月1日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有無再領取上開營利收入?如有,請說明領取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影本、收據等),如無亦請註明。並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二、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收入項目中,自陳每月領取國民年金3,683元,請說明聲請人係自何時起開始領取國民年金?併請提出每月領有國民年金3,683元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收入項目中,自陳女兒不定期定額資助等語,請說明聲請人是否受女兒扶養?若是,女兒是否與聲請人同住?聲請人於105年1月至106年6月期間是否由女兒負擔每月部分必要生活支出?併請提出女兒支出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如無證明文件,仍應以書面詳實說明,並請陳報女兒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1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4年度、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聲請人說明戶籍地房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之3,下稱系爭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系爭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併請提出系爭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聲請人自陳每月房租2萬元,雖係由其配偶負擔等語,惟聲請人應說明為何不居於系爭房屋而須於他處租屋居住?並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房屋租賃契約之地址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陳報其配偶 舒舜 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1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4年度、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配偶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
六、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水、電、瓦斯費1,500元,雖係由其配偶負擔,惟亦請提出水費、電費、瓦斯費各項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手機電話費399元,請提出手機電話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手機申辦契約、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八、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交通費300元,請說明交通費300元之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加油次數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
九、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日常生活費500元,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單據(以現有留存即可)。
十、據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記載,聲請人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性給付,請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領取?領取之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請說明聲請人將此筆款項作為何用?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二、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任雅年企業有限公司(解散)之經理人,請聲請人詳為說明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現對於雅年企業有限公司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
(二)雅年企業有限公司於聲請人擔任經理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十三、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有無以自己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投保商業保險,如有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十四、聲請人如領有國民年金以外之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