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94號原告 朱玉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蜜拉 、 朱麗錦 、 朱桂葶 、 朱益豪 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271建號建物(門牌號○○鄉○○路○○○號房屋),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朱蜜拉、朱麗錦、朱桂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80,000元,依上開土地公告現值、上開房屋課稅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08,188元【計算式:(77.47×25000+176000)×1/
4+0000000=0000000,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