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8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8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485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陳文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文君於民國93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使用,聲請人原核予信用額度新臺幣2萬元整,嗣後經債務人申請調整為額度新臺幣5萬元整,出帳單日為每月14日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供其使用,債務人得憑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預借現金,聲請人每月郵寄繳款通知。
㈡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債務人得選擇循環信用彈性付
款,於繳款截止日前未繳足總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聲請人得自結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339%計收循環息。債務人於繳款截止日前未清償最低應繳金額時,除計收循環息外,聲請人得以每期逾期繳款固定以每筆新臺幣100元計收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3期,如有中斷未連續者即重新計算逾期期數。
㈢詎債務人自民國107年8月起即未依約繳款,累積帳單金額
計新臺幣51,983元整及應付之循環利息、違約金,雖經催討仍未清償。
㈣依約定條款第22、23條,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㈤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1份、最新信用卡約定條款1份、信用卡帳戶往來明細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淑燕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48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文君│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1.339%│││49355││2月1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文君│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每期逾期繳款固│││49355││8月28日起││定以每筆新臺幣│││元││││100元計收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3期,如有中│││││││斷未連續者即重│││││││新計算逾期期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