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裁定更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9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偉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2日所為之106年度訴字第4號、106年度訴字第216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4交易時間欄「102年8月29日1時許」應更正為「105年8月29日1時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2日所為之106年度訴字第4號、
106年度訴字第216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誤載,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部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施君蓉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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