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740號
原   告  楊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良駿陳逢茂吳秀琴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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