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9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甲○○心神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甲○○罹有代謝性腦病變併大腦皮質功能缺損病症
,現在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住院治療中,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2日前往勘驗其身心狀況,被告仍無法言語,經點呼其名,毫無回應,顯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上開醫院診斷書可憑,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榮郎
法官紀佳良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