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0號聲請人 廖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宏文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及按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聲請書狀應依同法第30條規定,載明應記載事項並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107年3月30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一、相對人陳宏文之最新戶籍謄本。二、請補繳裁判費壹仟元。三、請提出花蓮縣○○鎮○○段○○○○○○○○○○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等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揆諸前述,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