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重附民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35號原告 林謝秋香 被告 盧麒文
黃國龍 俞繼森 林冠萱 阮清輝 李清輝 上列被告等因106年度金上訴字第567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陳淑芳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