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 倪君耀 被上訴人 陳學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7日本院金城簡易庭109年度城簡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述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上述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準用之,同法第
436條之1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5月14日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內雖表示上訴之意,然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王鴻均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