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557號
原 告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452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352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