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557號
原   告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452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352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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