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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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956,9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7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8,70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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