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調偵字第764號),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洪棋水 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參本院96年度簡字第20號刑事卷第6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