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李東柏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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