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6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6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6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二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證據欄「被告甲○○上開國民身分證影本」之記載,應補充
為「被告甲○○上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申請補發前後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㈡證據欄「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之記載,應補充為「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
㈢證據欄應增列「國民身分證異動紀錄資料」。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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