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2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丙○○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424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2,829,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52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