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六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四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林源森法官楊曉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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