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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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65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淑玲女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12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定。
末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亦著有判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以被告黃淑玲犯本件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與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業經起訴之100年度偵字第3428號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2年10月1日以10
1年度訴字第159號案件判決,尚未確定),具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之「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然檢察官係於本院受理之101年度訴字第159號案件於102年10月1日宣示判決後之102年10月22日方為追加起訴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59號判決書1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0月22日發文北檢治少102偵12912字第6839
2號函文暨其上本院於同日收文章戳1枚在卷可稽,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顯然有違,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為不受理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章曉文法官張詠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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