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21號原告 徐勃曦 訴訟代理人 林紘宇 律師
陳傑明 律師 邱聖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9,1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