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018號
原告豪帝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韋玲
原告因給付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萬3844元,第一審裁判費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18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