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571號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沐宸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17號),惟被告張沐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4,7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3月25日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4,9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語柔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率
1
126,465元
113年3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3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