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6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674號原告 曾家楹 被告 莊志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77,952元。
二、訴訟費用13,870元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請求被告給付3,477,952元,嗣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以民事補正狀,將聲明擴張為被告應給付4,777,952元,並於113年10月8日調解期日時,將此擴張之請求當場告知被告。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其聲明之擴張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主張略以:㈠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被告自110年11月23日起,以附表所示帳戶做為其經營「晶晶幣商」之用,再由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於110年9月30日以假交友假投資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而與被告聯繫購買泰達幣,並依被告指示以附表所示方式匯款共計4,777,952元,再由被告以「晶晶幣商」之名義,將相應數額之泰達幣轉至實質上由詐欺集團掌控之電子錢包地址內,所收價款則以提領或轉匯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
㈡爰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4,777,952元等語。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因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以假交友假投資之方式,
詐騙其4,777,952元一節,案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771號判決判處被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2萬元,此有刑事判決書一份在卷可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核閱屬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且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依照上開規定,視為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4,777,952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六、又原告請求被告賠償3,477,952元部分,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徵收裁判費。惟原告於本案移送民事庭行民事訴訟程序後,方於113年10月1日以民事補正狀追加請求130萬元部分,因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應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標的價額以該金額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此部分原告所指被告之詐欺犯罪,依刑事判決理由所載,涉及被告及不詳真實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使用名稱為 吳心儀吳芳倩李國棟謝光鷹吳俊賢陳俊宏許鳯暖黃永周 等人,本院因認本件應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暫免原告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逸軒附表:編號時間金額匯入之帳戶1110年12月3日0時12分62萬元000-00000000000000(黃永周之凱基銀行帳戶)2110年12月3日0時18分68萬元000-00000000000000(黃永周之凱基銀行帳戶)3110年12月13日9時37分許200萬元000-00000000000(吳俊賢之星展銀行帳戶)4110年12月13日9時46分100萬元000-00000000000000(吳俊賢之遠東銀行帳戶)5110年12月16日0時4分477,952元000-00000000000(吳俊賢之星展銀行帳戶)共計:4,777,9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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