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32號
原告 林怡旻
被告 陳偉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林明誼
法官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吳冠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32號
原告 林怡旻
被告 陳偉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林明誼
法官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