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15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15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五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五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邦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