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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