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9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翔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事陳報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於財產目錄記載名下有NISSAN汽車1部、光陽機車1
部,惟聲請人所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係記載聲請人名下有「NISSAN、P7-7826號」、「光陽、MCZ-3959號」汽車各1部,請說明聲請人名下共有幾部汽車?並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機車及「各」汽車之行車執照、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㈡除聲請人於財產目錄所記載「南山人壽康祥一生終身保險」
保單1份外,請說明聲請人名下尚有無「其他」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商業保險?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質借情形、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自陳於民國103年7月至105年6月此期間均領有芊
葉精密有限公司(下稱芊葉公司)之薪資所得,103年7月至12月共領有新臺幣(下同)132,300元;104年1月至12月共領有264,600元;105年1月至6月共領有134,150元,目前於芊葉公司擔任技術員,每月薪資約23,000元等語,並提出薪俸袋數件為憑,請說明芊葉公司每月係如何給付薪資予聲請人?芊葉公司係於每月幾日發薪?聲請人自105年
7月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是否均於芊葉公司任職?並請提出自104年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薪資數額「各」為多少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俸袋、薪資明細單、雇主給付薪津收據或證明等)到院為佐。
㈣承前㈢,請說明自104年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
人除前開芊葉公司之薪資所得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㈤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係與配偶 田澤玉 共同分
擔水費、電費、瓦斯費(天然氣),每月必要支出水費數額約150元、電費約850元、瓦斯費約400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水費、電話、瓦斯費數額「各」為多少?聲請人就前開費用是否仍與田澤玉共同分攤?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㈥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手機費800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手機費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款通知單等)。
㈦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日常用品費(衛生紙、個人衛生用品等)1,500元,請說明每月支出日常用品費數額何以高達1,500元?此項支出具體所指項目「各」為何?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日常用品費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收據、刷卡簽單等)。
㈧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交通費(加油費用)1,000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交通費之數額為多少?該支出數額之計算方式(諸如:騎乘機車或開車之起、迄點為何、每月加油次數等)為何?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
㈨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係與配偶田澤玉共同分
擔兒子 劉峻瑋 、女兒 劉家伶 之扶養費,每月必要支出劉峻瑋扶養費4,500元、劉家伶扶養費4,500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劉峻瑋、劉家伶扶養費之數額「各」為多少?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如有相關證明文件併請提出。
㈩承前㈨,請說明聲請人配偶田澤玉自104年2月起迄今之工
作狀況如何?每月收入數額為多少?並請提出薪水條、薪資袋、薪資明細單、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影本(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聲請人說明住所地即戶籍地房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號4樓,下稱系爭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系爭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並請提出系爭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請說明聲請人自104年2月起迄今是否均居於系爭房屋?或曾於他處租屋居住?如前有租屋之情事,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說明租屋期間為何?租屋當時是否與他人同住?如是,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擔房租?
三、請提出聲請人、聲請人配偶田澤玉、受扶養親屬劉峻瑋、劉家伶4人名下「各」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四、聲請人、聲請人配偶田澤玉、受扶養親屬劉峻瑋、劉家伶4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