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 許萬章 被告 王春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王春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關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駁回原告之訴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月4日以其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茲因原告已於98年12月23日在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足額裁判費,並有繳費收據一紙附卷可稽,應認本院上開駁回裁定不合法應予撤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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