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5年度旗小字第17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被   告  林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旗小字第174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件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上午9時5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同年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旗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參仟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瑩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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