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小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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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10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芙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6,8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