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265號
原   告  呂洋子
訴訟代理人  王元祺
被   告  王雅儷
訴訟代理人  薛宇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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