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68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周方慰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盛惠玲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因反訴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費用。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所爭執土地面積及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反訴。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楊雅清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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