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96年度簡上字第8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汪怡君法官許炎灶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