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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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95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證據欄再補充「並有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相關業務申請書一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一份、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二份及剪報一份等影本附卷足憑」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其為幫助犯, 爰依 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度 中簡 字第 164 號判決(95.01.16)【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度 中簡上 字第 95 號(95.03.02)[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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