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512號
原   告  黃張美華
       黃民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妤帆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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