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自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自字第11號自訴人 田安榛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 童岦峯 詐欺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必備之法定程式。
三、自訴人田安榛提起自訴案件,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卷附之刑事自訴狀可參,是自訴人提起本案自訴,其提起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一欠缺,該裁定書已於民國112年9月27日、同年10月2日分別寄存送達於自訴人之住居所等情,此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證,惟自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律師為代理人,是其提起本案自訴不合法。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麗文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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