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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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31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吳聰直 債務人 鍾玉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ꆼ拾萬柒仟玖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ꆼ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