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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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60號聲請人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朝貴 相對人 陳學賢 關係人海力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學賢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學賢於民國101年1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本人及海力士企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提供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債權確定日期為131年1月16日,擔保範圍為其本人及海力士企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現在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人利用之動產及財產權、有價證券、保證等,上開抵押權業經登記在案。又海力士企業有限公司因違約情事,致遭聲請人於104年3月27日終止104年度「經銷合約書」,經計算103、104年度期間海力士企業有限公司累積經銷債務達13,083,440元,均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擔保合約書、經銷合約書、存證信函、支票數張暨退票理由單及土地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二、相對人則以:
(一)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簽訂之不動產擔保合約書,主張相對人自101年1月18日即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惟依聲請人提出之系爭合約書,簽署日期為103年11月20日,應可認系爭合約書為聲請人所偽造或變造,系爭合約書為無效,聲請人對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應不存在。
(二)按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12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發票人所發遠期支票,如執票人按照票載日期或於票載日期以後為付款之提示者,則票載日期當然為發票日,不得於票據以外,以當事人所證明之實際發票日期為發票日,此亦有最高發院52年台上字第2365號判例意旨可參。是以,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除其中票據號碼AJ0000000、AJ0000000、AJ0000000遭退票外,其餘之票均為未到期之遠期支票,聲請人須待發票日到期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若仍有存款不足之情形,聲請人始得行使追索權。
(三)綜上,本件不動產擔保合約書之簽發日期有偽造、變造之可能,不生法律上之效力;且聲請人所主張之多數債權均尚未屆清償期,與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要件不符,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於抵押權成立時,未必先有債權存在,固不得因抵押權之登記而逕行准許拍賣抵押物,惟抵押權人提出證據證明有抵押債權存在時,縱然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各該證據為真正,對抵押債權之是否存在有所爭執,法院仍須就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而為准駁(最高法院80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94年台抗字第270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不動產設定契約書之「其他約定事項」載明「本抵押權設定登記係擔保因商業上交易而產生之債務登記,債務人所簽發之收貨簽單、為給付商業上交易而產生之債務之票據(包括背書支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產生之損害賠償,皆為債務清償範圍。債務人所交付債權人之清償因商業上交易而產生之債務憑證,到期如有乙期不能按期兌現給付…,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債權人並得請求管轄法院拍賣抵押物…。」,並參酌抵押權人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擔保合約書、經銷合約書、存證信函、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及土地登記謄本等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至相對人如對本件抵押權存否等實體事項有所爭執,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要旨,自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謀解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6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二水鄉│文聖││962│建│00│03│87.09│6/108│重測前:二水│││││││││││││段487-25地號│├──┼───┼────┼────┼────┼────────┼─┼──┼──┼──────┼─────────┼──────┤│002│彰化縣│二水鄉│文聖││963│建│00│00│19.75│6/108│重測前:二水│││││││││││││段487地號│├──┼───┼────┼────┼────┼────────┼─┼──┼──┼──────┼─────────┼──────┤│003│彰化縣│二水鄉│文聖││970│建│00│17│35.22│6/108│重測前:二水│││││││││││││段487-26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