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27號債權人 楊淑靜 債務人 楊金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一)按票據法第130條之規定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又票據法第132條之規定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間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楊金源係支票(票號CUA0000000號)之票據背書之人,其提示日已逾七日,此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可稽,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已喪失對於債務人楊金源所為背書支票(票號CUA0000000號)之追索權,債權人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二)另債權人就附表二所示之票據未提出退票理由單,故不得依票據關係請求支付命令,僅能依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請求之。又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4年度司促字第3427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備註││號││(新臺幣)││││├──┼─────────┼───────────┼───────────┼───────────┼────┤│001│103年12月30日│200,000元│104年4月28日│CUA0000000│發票人│├──┼─────────┼───────────┼───────────┼───────────┼────┤│002│104年1月10日│200,000元│104年4月28日│CUA0000000│發票人│├──┼─────────┼───────────┼───────────┼───────────┼────┤│003│104年2月6日│350,000元│104年4月28日│CUA0000000│發票人│├──┼─────────┼───────────┼───────────┼───────────┼────┤│004│103年11月30日│156,000元│103年12月11日│CUA0000000│發票人│├──┼─────────┼───────────┼───────────┼───────────┼────┤│005│103年12月12日│500,000元│103年12月12日│CUA0000000│發票人│├──┼─────────┼───────────┼───────────┼───────────┼────┤│006│103年12月31日│156,000元│104年4月28日│CUA0000000│發票人│├──┼─────────┼───────────┼───────────┼───────────┼────┤│007│103年11月15日│130,000元│103年11月17日│CUA0000000│背書人│├──┼─────────┼───────────┼───────────┼───────────┼────┤│008│104年2月25日│600,000元│104年4月28日│CUA0000000│發票人│├──┼─────────┼───────────┼───────────┼───────────┼────┤│009│103年11月16日│200,000元│103年11月17日│CUA0000000│背書人│├──┼─────────┼───────────┼───────────┼───────────┼────┤│010│103年12月18日│200,000元│104年4月28日│CUA0000000│發票人│├──┼─────────┼───────────┼───────────┼───────────┼────┤│011│104年1月6日│200,000元│104年4月28日│CUA0000000│發票人│├──┼─────────┼───────────┼───────────┼───────────┼────┤│012│103年11月5日│400,000元│103年11月21日│CUA0000000│發票人│├──┼─────────┼───────────┼───────────┼───────────┼────┤│013│103年11月18日│150,000元│103年12月11日│CUA0000000│發票人│├──┼─────────┼───────────┼───────────┼───────────┼────┤│014│103年11月30日│300,000元│103年12月11日│CUA0000000│發票人│└──┴─────────┴───────────┴───────────┴───────────┴────┘┌─────────────────────────────────────────────────────┐│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4年度司促字第3427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備註││號││(新臺幣)││││├──┼─────────┼───────────┼───────────┼───────────┼────┤│001│103年11月6日│300,000元│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CUA0000000│背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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