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桃園 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611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博森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9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所示偽造公文書上偽造之「桃園縣龍潭國民小學印」、「桃園縣三坑國民小學印」、「桃園縣 宋屋 國民小學印」、「桃園縣 慈文 國民小學印」印文各壹枚,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係桃園縣平鎮市○○街○○號磊光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磊光公司)負責人,其得知該公司所代理「網路管理整合作業軟體」、「網路色情防治軟體」、「網頁模組製作軟體」、「網路備援代理整合軟體」、「網路郵件防毒軟體」及「寬頻管理軟體」等軟體在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央信託局)公開閱覽後,因需求機關不足遭刪除,為使上開軟體能夠列入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項目,竟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先於民國92年5月至6月之某日,在臺灣地區以不詳方式偽造「桃園縣龍潭國民小學印」、「桃園縣三坑國民小學印」、「桃園縣宋屋國民小學印」、「桃園縣慈文國民小學印」印文各1枚後,連續偽造如附表所示函文之公文書,復於92年6月至7月之某日,持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公文書至中央信託局委託科向不知情之中央信託局負責辦理採購案之承辦人 李秉正 行使之,使李秉正誤信桃園縣龍潭國民小學、桃園縣三坑國民小學、桃園縣宋屋國民小學、桃園縣慈文國民小學(下稱龍潭國小、三坑國小、宋屋國小、慈文國小)對磊光公司所代理之上開軟體有需求,而製作標單修正書將磊光公司所代理之上開軟體列入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項目,足以生損害於中央信託局、龍潭國小、三坑國小、宋屋國小、慈文國小。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組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甲○○警詢、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曾表示有何遭不當訊問之情形,則被告之供述與本案事證相符之部分,自得採為證據而無證據排除之問題。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及其辯護人對於證人李秉正於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組調查時之陳述,在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證據能力一節均表示無意見,且未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李秉正於警詢時之陳述係就親身經歷之事實所為,其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適當之情形,自得為證據。
四、另證人李秉正、 何崇泰 、 劉宏隆 、 陳春秋 、 溫超洋 、 曾偉祥 、 范姜運榮 在檢察官訊問時,均經具結後所為陳述,此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然既均經檢察官諭知證人有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具結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後,以證人身份,分別於檢察官面前完整、連續陳述其親身經歷,且查無違法取證之瑕疵存在,應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其為磊光公司負責人,且獨家代理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網路管理整合作業軟體」、「網路色情防治軟體」、「網頁模組製作軟體」、「網路備援代理整合軟體」、「網路郵件防毒軟體」及「寬頻管理軟體」經銷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犯行,辯稱:伊並沒有將附表所示之偽造公文書交予中央信託局之李秉正,伊係在94年間才認識李秉正,不可能在92年間就將此4份偽造公文書交予李秉正云云。然查:
㈠附表所示之4份公文係偽造一情,除經證人劉宏隆即宋屋國
小總務主任、證人陳春秋即宋屋國小校長、證人溫超洋即慈文國小總務主任、證人 謝榮宗 即三坑國小校長、證人曾偉祥即龍潭國小總務主任、證人范姜運榮即龍潭國小校長於偵查中證述綦詳(見偵查卷第54頁至第56頁),此外並有龍潭國小、三坑國小、慈文國小函覆桃園縣政府並無如附表編號1、2、4號函文(見偵查卷第46頁至第49頁),及宋屋國小之發文登記簿影本(見偵查卷第78頁至第95頁)在卷可稽,則附表所示公文書均係偽造,應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被告於調查站調查時、偵查中自
承:上開6項軟體會成為中央信託局之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項目,是我拿產品型錄給中央信託局的李秉正,向他推薦產品不錯,看可不可以列入採購商編,李秉正就和我約時間邀內部相關技術人員看產品,並告訴我如果可以請使用單位發文表示需求,會有建議效果,列入採購項目的機會比較高,我於92年5、6月間就曾委託義興國小、東勢國小等語(見偵查卷第3頁至第6頁背面、第70頁至第72頁),核與證人李秉正於調查站調查時、偵查中結證稱:如附件所示4份函文是被告甲○○親自連同另外2份桃園縣平鎮市義興國民小學、桃園縣中壢市內壢國民小學(下稱義興國小、內壢國小)發予桃園縣政府的函文同時拿到中央信託局委託科辦公室交給我,親自送來的目的是因為在中央信託局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新產品規範及價格時,曾送產品相關型錄給我參考,我也曾把磊光公司產品列在公開閱覽提供機關單位參考,最後因沒有需求,所以就在招標文件上刪除磊光公司產品,並通知被告此項訊息,所以被告就補送公文給我,證明學校確實有產品需求,後來我就依公文流程簽陳給長官核批辦理標單修正書,被告交給我的函文,雖然受文者是中央信託局,但是我們局裡並未收到4所國小之函文,所以我在擬簽中加註並未收到函文等語相符(見偵查卷第17頁至第21頁),且證人李秉正在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會記得這麼清楚是1次交給我的,是因為原來一起送來的函文下方都有流水號,因為編號有到7,所以我本來以為有7份,後來是經理發現只有6份,所以我還有更正,所以確定6份函文是一起送來,另外因為依照採購法規定,如果有2個機關有需求,則會成文共同採購項目,所以我有跟磊光公司說過,如果有2個以上機關發文的話,會有建議效果等語(見本院卷第41頁、第56頁)。此外並有證人李秉正於92年9月8日所擬「一、本處LP-920016案(標的:電腦軟體)公告後,計有挪亞、一通、全錄、威鋒、賽貝斯等5家廠商來函要求修正產品名稱或交貨方式等。另有磊光公司交桃園縣6所國小函件影本(其中部分致本局,惟本處從未收到該等函件。),主旨略為學校需購寬頻管理等6項軟體,請本局採購等(本處公開閱覽時原列有該6項軟體)。二、擬即製作標單修正書」之便簽在卷可按(見偵查卷第23頁)。足認被告確有於92年間拿產品目錄予證人李秉正,並向李秉正推薦產品,而磊光公司所代理上開6項軟體,雖曾列為公開閱覽項目,但因無單位需求,所以遭刪除,而後證人李秉正有向被告表示如有2個以上機關發文表示需求,會有建議效果,之後被告就提出如附表所示之4份偽造公文書及義興國小、內壢國小之函文交予證人李秉正,因而使李秉正誤信有學校對於磊光公司之上開6項軟體有需求,而製作標單修正書,將上開6項軟體列入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項目等情,被告甲○○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不足採。
㈢另證人李秉正於本院審理時雖證述:磊光公司之代表有2人
,1人為被告甲○○,另1人為 何崇漢 ,我不確定是不是被告甲○○將附表所示函文交給我的,在北機組會說是被告甲○○交給我的是因為一開始就認為是甲○○,所以我也認為是被告,但是我後來回來確認發現不一定,因為4年前印象模糊云云,然證人李秉正於調查站調查時、檢察官偵查時,對於與磊光公司人員接洽過程均與被告於調查站調查時所述相符,並有便簽在卷可按,足認證人李秉正於本院審理時此部分證述係迴護被告之詞,無足採信;另證人何崇漢於偵查、本院審理中雖證述:被告有交義興國小、內壢國小的函文給我,要我交給證人李秉正,我有轉交給李秉正,但我只有交此2份函文給李秉正,並沒有看過附表所示4份函文云云,惟附表所示4份函文係與義興國小、內壢國小之函文係證人李秉正同時收到等情已如上述,且證人何崇漢對於何時交予證人李秉正表示已不復記憶,然確能明白指出義興國小、內壢國小之函文受文者為桃園縣政府,且堅稱函文只有2份,實與常情不符,是證人何崇漢上開證述,無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均附此敘明。
㈣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足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比較新舊法: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修正前被
告所犯連續偽造公文書之犯行,因有連續犯之關係而僅論以一罪,然於新法修正施行後,即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㈡經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並參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又被告偽造附表所示函文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偽造「桃園縣龍潭國民小學印」、「桃園縣三坑國民小學印」、「桃園縣宋屋國民小學印」、「桃園縣慈文國民小學印」之偽造公印文行為係偽造公文書之部分行為,亦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偽造如事實欄所示之4份公文書,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以一行使行為,同時行使上開4件公文書,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之素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另附表所示偽造公文書之文書,已由被告交付中央信託局行使,而屬中央信託局所有,自無從加以沒收,然其上偽造之「桃園縣龍潭國民小學印」、「桃園縣三坑國民小學印」、「桃園縣宋屋國民小學印」、「桃園縣慈文國民小學印」印文各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沒收之。
四、至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持附表所示之偽造公文書向證人李秉正行使後,使證人李秉正誤認有機關對被告甲○○所代理之上開6項軟體有需求,而以製作標單修正書之方式,將上開6項軟體列入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項目內,因認被告亦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云云。惟查:刑法第
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記載者,即非本罪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按本件證人李秉正所負責之工作乃係負責招標作業,其必須有機關單位提出商品需求,尤其負責招標相關事宜,是其執掌範圍內必須確認機關單位確實對於特定商品有需求,而有查核之權限。從而,龍潭國小、三坑國小、宋屋國小、慈文國小是否對於被告所經營之磊光公司所代理上開6項軟體有需求,尚待中央信託局之查核,而非僅因被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函文,中央信託局即予以登載,即與刑法第214條所規定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構成要件不符。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事,本應諭知無罪,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一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第219條、第55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重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書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8條(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發文單位│發文時間、字號│函文內容│├───┼─────┼───────┼─────────────────────────┤││桃園縣龍潭│92.05.23│主旨:函送本校為建置校園網路教學設施,急需資訊網路│││國民小學│ 龍小 總字第│相關設備壹式,敬請貴局採購相關資訊網路設備藉││││0000000000號│以補足校園資訊設施之不足部分,請查照。│││││說明:│││││一、本校目前為使電腦設備能充分發揮功能,急需充實││1│││網路教學設施及相關硬體增設,使電腦網路教學推│││││展更精進。│││││二、建議貴局採購資訊網路設施及相關硬體設備,以落│││││實各校園電子化設備成效卓著。│││││三、隨函檢附網路設施需求表壹份。│││││校長范姜運榮│├───┼─────┼───────┼─────────────────────────┤││桃園縣三坑│92.06.09│主旨:函送本校建置校園網際網路等相關軟體設備乙案,││2│國民小學│ 宋小 總字第│敬請貴局採購相關規範,以利校方日後使用之需求││││00000000000號│,請查照。│││││說明:本校建置電腦教室急需寬頻管理、網路管理作業軟│││││體、網頁模組製作軟體、網路郵件防毒軟體、網路│││││備援軟體、網路色情防治軟體。│││││校長謝榮宗│├───┼─────┼───────┼─────────────────────────┤││桃園縣宋屋│92.06.20│主旨:本校擬建置寬頻管理軟體等軟體設備需求,惠請貴││3│國民小學│宋小總字第│局採購,俾便學校辦理,請查照。││││00000000號│說明:本校擬建置寬頻管理、網路郵件防毒整合軟體、網│││││路備援代理整合軟體、網路色情防治軟體、網頁模│││││組製作軟體、網路管理整合作業軟體。│││││校長陳春秋│├───┼─────┼───────┼─────────────────────────┤││桃園縣慈文│92.06.26│主旨:函送本校為建置九年一貫網路相關設施,建請貴局│││國民小學│慈小總字第│採購網路相關設施補足校園電子化設施之不足,請││4││000000000號│查照。│││││說明:│││││一、因應校園資訊網路及安全需求不足,建請貴局採購│││││相關資訊硬體增設。│││││二、隨函檢附設施表壹份。│││││校長 張賢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