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清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1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違反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之義務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82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表:
1.請提出債權人清冊中所列 劉重民 等十七名債權人之借貸契約書影本,若係積欠合會款,請提出合會會單影本,並說明有無約定利息及清償方式。
2.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全部」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3.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記錄。
4.聲請人97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請併陳報種類、現值及提出證明。
5.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6.依法應分擔扶養母親 李陳金施 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7.受扶養人 李仁德 、李陳金施、 李富麗 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8.受扶養人李仁德、李陳金施、李富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9.聲請清算前2年內每月清償房貸3000元、醫療費9000元、生活費用10000元及扶養費共18000元等明細及證明資料影本。
⒑請提出坐落高雄縣鳳山市○○段○○○○○○○號土地登記謄本、門
牌號碼為高雄縣鳳山市○○○路○○○巷○弄○號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
⒒請據實說明清算聲請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⒓請詳列應列入清算財團之所有財產明細。
⒔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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