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979號債權人 張家榛恆河國際法律事務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莉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人獨資經營之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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