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 胡炎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蘇婉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