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465號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判字第465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廣播電視法


行政法院判決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四六五號
原告惠眾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行政院新聞局右當事人間因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日台八十七訴字第四三三三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事實緣原告係錄影節目帶發行業,被告派員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日在台北市○○○路○段
二十六、二十七號一樓「台灣金獅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查獲其所發行之影碟節目「被狙擊的女偵探.色情第六感」一片,與被告核准內容不符,其行為已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乃依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以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維廣四字第一七九九六號函處原告罰鍰一萬五千元(折合新台幣四萬五千元)。原告不服,申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原告並非系爭查扣影碟節目之發行人:㈠查被告機關作成原處分之理由為系爭查獲之「被狙擊的女偵探、色情第六感」影碟節目,因認已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若果,則縱客觀上確有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情事,則其應受處罰者,亦應為實際行為人,即違法製作發行該影碟節目之人,此從被告機關科處罰鍰之依據即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製作、發行...錄影帶者,處...罰鍰並沒入其節目。」即可證明。㈡「被狙擊的女偵探、色情第六感」影片,固係原告依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向被告機關申請審查並取得核准證明,惟系爭遭查獲之影碟節目上標明發行公司為津沅有限公司,非原告所製作發行。原告僅係獲得原權利人之授權代理該影片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之智慧財產權行使事宜,故依法代為申請審查。至於影片之實際製作發行,則係授權第三人「津沅有限公司」為之,有雙方所定之合約,至於津沅有限公司如何製作發行,原告毫無所知。惟原告本身確不從事製作或發行,且原告於授權合約中,亦載明被授權人以符合國內電檢尺度為原則。二、原告並無故意或過失:㈠「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處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處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闡示甚明。㈡是系爭「遭查扣之影碟節目非原告所製作或發行,則縱其實際內容與原告所送請審查及被告機關所核准之內容不符,亦應屬被告機關如何追究其實際發行人責任之問題。至於被告機關訴願決定書理由以原告未依法辦理換證手續,是系爭影片仍屬原告所發行,依法自應由其負法律上責任」云云。㈢然查,被告機關所編印之錄影節目送審須知貳、錄影節目送審之作業流程之第七項,自八十五年十月一日起取消影碟、影音光碟字號暨合格證書之核發,相關權利則於權利範圍中加註。⑴送審公司對所送審之錄影節目如同時擁有VCD、LD及VIDEO之家用或公開播映等權利,可送審一次即可,毋需重新換證。⑵錄影節目之權利範圍如分屬不同之送審公司,仍以一個節目一個字號為原則,然各權利範圍之公司亦均可分別申請所擁有權利之合格證書」。換言之,原告已完成換證予津沅有限公司之手續,何來尚未完成換證手續之詞。依被告機關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發出之處分函號建廣四字第一六九二三號函予津沅有限公司函中所列查獲之片名計有「被狙擊的女偵探、色情第六感」、「勸誘」、「愛你愛到指甲裡」共參捲可以證明,系爭節目絕非原告所製作或發行,且原告已辦理完成換證手續。㈣惟系爭查獲之影碟節目,既非原告所製作或發行,縱屬被授權之津沅有限公司發行,惟原告已于合約載明雙方權益,並明白約束禁止其擅自變更竄改節目內容,並已完成換證手續,核已善盡注意之能事,至該公司執意違反行為,即非原告事先所能得知或掌控。原告既已善盡其注意之義務,自無過失可言,依前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之意旨,自無受處罰鍰之理,原處分殊有違法之處。三、綜上,本件於再訴願程序中,再訴願決定機關以原告所訴核不足採為由駁回再訴願,惟如後述理由,因原處分顯有違反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逕向非實際發行人之原告科處罰鍰,且無法律上根據逕將錄影節目帶之送審公司視為發行公司之違法,再訴願決定機關未依職權撤銷原處分,自屬違法,故本件應有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後段之適用,並請求撤銷原處分、訴願及再訴願決定。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按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新聞局許可,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理事項準用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應經新聞局審查之規定,為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所規定。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復規定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於錄影節目帶發行或播映前,應檢具申請書表、錄影節目帶、審查費及證照費,送請新聞局審查。第四十條第一項復規定,錄影節目帶經審查核准者,應由送審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製作標籤黏貼或印製於錄影節目帶側面及其封套上,影碟形式之錄影節目帶則應黏貼或印製於封套上,其屬免送審之錄影節目帶者,仍應依規定標示,並於核准字號欄內註明免送審類別。同條第二項亦規定,前項標籤應載明節目名稱、長度、級別、核准字號、權利範圍、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登錄許可證字號;標籤供家用者為白色,供播映者為黃色。違反上揭規定,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為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所明定。二、經查:㈠原告發行與核准內容不符之影碟節目,經被告機關派員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日在台北市○○○路○段二十六、二十七號一樓「台灣金獅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查獲,有當場查扣之影碟節目「被狙擊的女偵探.色情第六感」壹片,可資證明,並經在場關係人於查扣單上認簽不諱,違法事實明確。㈡查本案系爭影碟節目「被狙擊的女偵探.色情第六感」壹片,被告機關之審查合格證明書上確實載明送審公司為原告,且被告機關審查核准之長度為二十六分鐘,然系爭節目長度卻為五十八分鐘,顯見原告有擅自變更原審查核准內容之情事,其擅行增加之內容有男女口交、性行為過程具體描述等猥褻畫面,明顯逾越限制級尺度。足證原告將未經被告機關審查核准之節目內容予以違法發行,違反廣播電視法甚明。㈢至原告稱系爭違法影碟節目非其所製作或發行,系爭節目業已完成換證予津沅有限公司之手續一節。查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名稱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七日內,向被告機關申請換發前項證明。此前項證明即指審查合格證明書。然本案系爭節目之核准字號為「局錄碟8182號」,其申請公司為原告,並非津沅有限公司,此有被告機關錄影帶申請公司資料可證。原告係將「局錄劇字第006928號」(即I7字006928號)換證予津沅有限公司,與本案系爭節目不同。是系爭錄影節目於法律上仍屬原告送審、發行,依法自應由原告負法律上責任。原告所辯,顯不足採。三、綜右所述,原告發行違法錄影節目,其行為顯已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被告機關依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核處,於認事用法上應無違誤。原告所持理由係規避責任之詞,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新聞局許可,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理事項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為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所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定有明文。又「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於錄影節目帶發行或播映前,應填具申請書表、錄影節目帶、審查費及證照費,送請新聞局審查。」「錄影節目帶經審查核准者,應由送審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製作標籤黏貼或印製於錄影節目帶側面及其封套上,影碟形式之錄影節目帶則應黏貼或印製於封套上;其屬免送審之錄影節目帶者,仍應依規定標示,並於核准字號欄內註明免送審類別。」「前項標籤應載明節目名稱、長度、級別、核准字號、權利範圍、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登錄許可證字號;標籤供家用者為白色,供播映者為黃色。」復為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以原告係錄影節目帶發行業,前以「被狙擊之女偵探、色情第六感」節目,經被告審查核准,獲得局錄碟八一八二號審查合格證明書。惟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經被告派員於臺北市○○○路○段二十六、二十七號一樓台灣金獅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查獲原告所發行之上開影碟,與被告核准內容不符,被告乃依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以維廣四字第一七九九六號函處原告罰鍰一萬五千元(折合新台幣四萬五千元),固非無見。
三、惟查被告原對送審通過之錄影節目視其原為電影、電視劇或欲發行之產品形式給予不同字號。如電影片轉錄之錄影帶節目字號為「局錄影」、電視劇轉錄之錄影節目帶為「局錄劇」、國內自行製作之各類節目為「局錄製」,如轉錄為LD影音光碟者,字號為「局錄碟」,轉錄為DVD、VCD光碟者,字號為「局錄DV」。惟鑒於光碟產品日益普及且形式日多,又同一授權書之授權範圍可能包含影帶及光碟,重複發證明書亦不經濟,為簡政便民,被告乃自八十五年起不分錄影帶、影碟,一律給予「局錄影」、「局錄劇」、「局錄製」等字號。惟已領字號者仍沿用之。經查「被狙擊的女偵探、色情第六感」原係原告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送審,取得局錄劇字六九二八號審查合格證明書,片長為二十六分鐘,又該公司為發行該片LD影碟,於八十五年六月十三日申請影碟許可證明書,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取得局錄碟字第八一八二號審查合格證明書。另原告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按授權契約書所載日期)將本片授權津沅公司於八十六年七月八日申請換照,取得局錄劇字第六九二八號審查合格證明書,片長不變,權利範圍包括家用錄影帶及LD、DVD、VCD等光碟產品等情,業經被告以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八九) 怡廣 一字第○二五一二號函說明在(其中被告謂「自八十七年起不分錄影帶、影碟,一律給予「局錄影」、「局錄劇」、「局錄製」等字號,顯係八十五年之誤。蓋被告所發布之「錄影節目送審之作業流程七規定:「八十五年十月一日起取消影碟、影音光碟字號暨合格證書之核發,相關權利則於權利範圍中加註。」,參見卷附「錄影節目送審之作業流程)故知,同一節目內容,業經原告授權津沅公司發行,其權利範圍包括原告原取得之局錄劇第六九二八號之錄影帶發行權,及局錄碟第八一八二號之LD發行權。本件查獲之影碟,其上標籤記載發行公司為津沅公司,並非原告,原告主張其非發行公司,並非無據。雖然該影碟標籤記載核准字號則為局錄碟第八一八二號,而局錄碟第八一八二號本為原告所申請核准者,但有關該節目之LD影碟發行權既已由原告轉讓津沅公司,並向被告申請核准,獲得局錄劇第六九二八號合格證明書,該證明書上亦記載權利範圍包括錄影帶、LD、DV
D、VCD,故該LD影碟內容如有與所申請核准者不相符合,自應由申請核准發行之津沅公司負責。至於津沅公司所發行之本件LD影碟如何由原核准之二十六分鐘長度,延長片長,是否由原告取得未經核准之延長部分一節,與津沅公司受被告核准發行本件節目,並應就其發行之內容應與受核准之內容相符,負公法上之責任,並無關聯。被告認原告應對津沅公司有發行權之「被狙擊之女偵探.色情第六感」節目LD影碟負內容不符之違章責任,尚屬率斷。訴願及再訴願決定未予指明,亦有違誤,均應予撤銷,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曾隆興
評事 鄭淑貞 評事 林家惠 評事 徐瑞晃 評事 張瓊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賀瑞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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