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5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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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0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05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人 許志堅 (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丙○○
參加人巧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巷道爭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巧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巧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92年10月13日函就坐落台北市○○區○○段3小段415地號等20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向台北市政府申請更新事業計畫,經該府以92年11月21日府都四字第09224810100號函准予辦理。復於92年11月24日就系爭土地向原處分機關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自95年8月1日起改隸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建築管理處)申請建造執照;並併案就建築基地內現有巷道(台北市○○區○○路1段255巷)申請廢止。經建築管理處於93年1月5日邀集被告、交通局、本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及本市內湖區清白里里辦公處等召開「為巧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市○○區○○段3小段415地號等20筆土地,擬併建造執照申請案辦理現有巷廢止會勘案」,其會勘紀錄記載略以:「......
六、結論:請申請人依各單位意見辦理後,由建管處依行政程序簽報。」原處分機關建築管理處乃以本案系爭20筆土地之建造執照申請案既經本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在案,有關依臺北市○○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將建築基地內之現有巷道併案辦理廢止乙節,簽請准予併案辦理廢止。原處分機關乃於93年2月26日核發93建字第0067號建造執照,並於上開建造執照附表記載略以「......22.基地內現有巷道【即康寧路1段255巷部份】併案辦理廢止。未領得拆除執照前,仍不得妨礙他人對該道路公共地役權之行使。......」原告對上開廢止現有巷道處分不服,多次向台北市議會提出陳情,並經台北市議會先後於95年4月12日、4月26日、8月11日及8月24日分別召開協調會未果,乃於95年9月11日經由建築管理處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劉錫賢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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