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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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號原告捷盛聯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達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日本郵船株式會社(即日商日本郵船股份有限公司NipponYusenKaisha)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48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乙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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