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64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8月1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1月9日第1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1月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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