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告丙○○兼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黃科瑜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陳金卿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告丙○○兼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黃科瑜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