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沙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被移送人   陳志雄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2年9月16日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雄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扣案沾有強力膠殘渣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2年9月11日15時10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巷○○號旁。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照片2張及扣案之沾有強力膠殘渣塑膠袋1個可證。
三、扣案之沾有強力膠殘渣塑膠袋1個,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行為所用之物,且屬被移送人所有,應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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