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5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仁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仁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仁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罪,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存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陸艷娣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0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9月│108年12月4日│本院109年│109年5月│本院109年│109年7月││││防制條例│││度審訴字第│25日│度審訴字第│1日│││││││374號││374號│││││││││││││││││││││││├─┼────┼──────┼───────┼─────┼─────┼─────┼─────┤││02│藥事法│有期徒刑3月│108年12月5日│本院109年│109年7月│本院109年│109年8月│││││││度簡字第│21日│度簡字第│26日│││││││2521號││25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