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395號原告 許朝閔 訴訟代理人 蕭榮適 被告 林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附卷可稽,其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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