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 陳柳豊 被告 錢林 許憤 之繼承人
周富雄 鄭財福 賴德川 沈見智 林錦亮 黃勝輝 徐正進 王柱 張垂裕黃雪 王志殷 吳炫懋 張仁壽 吳秀琴 王光輝 蔡耀東 蔡國珍 俞炳川陳寶玉 何淑玲 吳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計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各項訴之聲明前段,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返還給原告及其他共有人,而上開土地於民國(下同)105年度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4,000元,是本件原告主張各名被告占用土地之價額經核定訴訟標的如附表所示,合計41,02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064元。
三、次查,原告各項訴之聲明後段,依被告等人無權占用土地受有利益,請求被告等人各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乃屬附帶請求(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四、末查,原告應提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併請提出被告 錢林許憤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各法定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到院。
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與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魏愛玲附表
┌──┬────────┬────┬──────┬────────┐│編號│被告及姓名│占用地號│占用面積│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平方公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錢林許憤之繼承人│138-1│27.4│1,479,600元│││││││├──┼────────┼────┼──────┼────────┤│2│周富雄│138-1│125.5│6,777,000元│││鄭財福│138-13│││├──┼────────┼────┼──────┼────────┤│3│賴德川│138-13│41.6│2,246,400元│││││││├──┼────────┼────┼──────┼────────┤│4│沈見智│138-1│21.3│1,150,200元│││││││├──┼────────┼────┼──────┼────────┤│5│林錦亮│138-1│60.5│3,267,000元│││││││├──┼────────┼────┼──────┼────────┤│6│黃勝輝│138-1│142.6│7,700,400元│││徐正進││││││王柱││││├──┼────────┼────┼──────┼────────┤│7│張垂裕│138-1│17.2│928,800元│││ 王黃雪 ││││││王志殷││││├──┼────────┼────┼──────┼────────┤│8│吳炫懋│138-1│35.3│1,906,200元│││││││├──┼────────┼────┼──────┼────────┤│9│張仁壽│138-1│71.5│3,861,000元│││││││├──┼────────┼────┼──────┼────────┤│10│吳秀琴│138-1│53│2,862,000元│││王光輝││││├──┼────────┼────┼──────┼────────┤│11│蔡耀東│140│4.4│237,600元│├──┼────────┼────┼──────┼────────┤│12│蔡國珍│140│2.3│124,200元│├──┼────────┼────┼──────┼────────┤│13│俞炳川│140│83.7│4,519,800元│├──┼────────┼────┼──────┼────────┤│14│蔡陳寶玉│140│33.5│1,809,000元│││何淑玲││││├──┼────────┼────┼──────┼────────┤│15│吳素│140│40│2,160,000元│├──┴────────┴────┴──────┴────────┤│總計:41,02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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